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河坞乡**村委**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部分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戚某某对外宣称其朋友在新蔡县委上班有关系可以办理公租房,先后收取杜某某、朱某甲、巨某某、施某某、马某某等14人每套3-6万元不等的费用,共计收款人民币67万元,承诺为朱某甲等人办理新蔡县职工之家公租房,将其中的40.1万元(只交了10人的资料)交给朱某乙(另案处理)代为办理廉租房,余下的26.9万元用于个人旅游、购买彩票等日常开销。后在的上家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告人戚某某对朱某甲等人隐瞒上家出事的真相,并在已经没能力继续为朱某甲等人办理廉租房的情况下,对朱某甲等人谎称公租房已经快办好了,拒不退还朱某甲等人办理廉租房费用。
二、伪证部分
2018年以来,在新蔡县公安局对孟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进行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戚某某伙同朱某乙故意隐瞒部分被害人以及尚未全部退赃的事实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证明只收取了11户13.2万元,意图隐匿罪证,导致孟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遗漏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戚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卡交易额明细、被告人孟某某等人诈骗案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杜某某、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廉(公)租房为由骗取朱某甲等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在新蔡县公安局对孟锋等人涉嫌诈骗案进行侦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戚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梅
检察官助理:王素玲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41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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