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昌邑市**街道**村**号。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戚某某以给在银行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融资为名,通过中介介绍和在微信群内发布广告等方式吸引相关人员找其办理贷款手续,虚构购买工程机械办理抵押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提车费等方式骗取张某某等20人人民币共计70500元。被告人戚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转账记录等;2.证人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有自首情节,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燕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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