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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行贿案)_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河南省上蔡县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于2019年6月7日对其解除留置;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戚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9次向**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云南省公安厅**总队总队长早某某(另案处理)贿送现金共计437636.3元人民币。即:

1.2012年中秋节前,戚某某为感谢早某某使其获得**市公安局执法记录仪采购订单,在曲靖市******小区早某某家中向其贿送现金20000元人民币;

2.2013年春节前,戚某某到曲靖市******小区早某某家中向其贿送现金20000元人民币;

3.2014年春节前,戚某某在曲靖市******小区早某某家中向其贿送现金10000元人民币;

4.2015年春节前,戚某某在曲靖市******小区早某某家中向其贿送现金10000元人民币;

5.2016年春节前,戚某某为获得**市公安局新款4G执法记录仪采购订单及进一步保持与早某某的不正当关系,在昆明市西山区**花园早某某家中向其贿送现金300000元人民币,早某某于春节后在曲靖市******小区家中将其中200000元人民币退还。

6.2017年春节前,戚某某在曲靖市******小区早某某家中向其贿送现金200000元人民币;

7.2018年春节前,戚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花园早某某家中向其贿送现金20000元人民币;

8.2019年春节后,戚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花园早某某家中向其贿送现金50000元人民币。

9.2019年2月,戚某某与早某某一家在昆明市“****餐厅”就餐时,戚某某送给早某某女儿早某筱一个1000欧元(折合人民币7636.3元)的红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普洱市监委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单表、产品销售代理合作协议、关于购买单警及车载执法记录仪的请示、**市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申报审批表、供货合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兑人民币汇率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早某某、李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2年至2019年间,先后9次向**市原副市长、原公安局局长、云南省公安厅**总队总队长早某某贿送现金共计437636.3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映霞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幢**单元**室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09页,散页22页;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光盘3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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