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戚某某,女,回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21974********,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5日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戚某某在昭阳区**镇**街菜市场口处,将王某某衣服包内的500元左右现金盗走,被王某某当场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碧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4.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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