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戚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馨视界小区附近路边停放的一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富贵万年酒1箱(6瓶),经价值认定,该酒价值人民币738元。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戚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华夏第九园小区南门附近路边停放的一辆白色汽车内盗窃五粮PTVIP酒2瓶,其中1瓶被盗时已开启,经价值认定,未开封酒价值人民币600元。
2019年10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戚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馨视界小区北门附近被害人张某某停放路边的汽车内,盗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罗技牌M705型无线鼠标一个,**牌香烟一条,MGE牌黑色双肩包一个。经价格认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84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富贵万年酒1箱、五粮液酒2瓶;2.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某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文芳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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