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21997********,河北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戚某某在其居住的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楼道内见到崔某某停放放于该处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无人看管且未上锁,遂生盗窃之念,后将该电动自行车窃走并藏匿于天津肿瘤生物治疗中心一墙角处。
案发后,被告人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窃取的上述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崔某某。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戚某某赔偿崔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博文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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