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388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5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路**弄**号**室。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戚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戚某某在其住处本区**路**弄**号**室,采用表内铜丝短接电流回路的方式窃电,总计窃电量为31,125.82kWh,窃电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6,356.49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戚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违章用电(违约、窃电)现场检查单、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戚某某私自改装电能表并窃电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窃电金额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戚某某窃电的金额。
3.国网上海**公司发票证实,被告人戚某某缴纳了补收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戚某某的身份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戚某某的归案情况。
6.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戚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
检察官助理:汪超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方式1391796****。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惩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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