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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7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非中共党员,住河南省*******组。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7日被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被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戚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份多次实施盗窃,共计盗窃电动车价值2991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戚某某在正阳县熊寨镇卫生院对面一个移动手机店门口盗窃蔡某某一辆心爱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心爱牌Q3电动四轮车价值14250元

2、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戚某某在正阳县彭桥乡彭桥街东头,盗窃吴某一辆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小鸟牌巨力-4电动三轮车价值1822元

3、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戚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水利局家属院盗窃从某某一辆小鸟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小鸟牌F6电动四轮车价值5940元

4、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戚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信阳风情酒店后面盗窃周某一辆速运达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速运达润达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485元。

5、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戚某某在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商城西路刘某某家门口盗窃刘某某一辆鲁克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鲁克牌C200电动车三轮车价值4015元。

6、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戚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北关医院对面粥坊饭店门口盗窃王某某一辆鹿腾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鹿腾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吴某等6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系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凤梅

李圣威

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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