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戚某某来到本区**镇**村张某某屋子,用木棍将张某某屋子东侧的窗户撬开,并从窗口爬进屋内,在张某某屋子大厅内一张椅子的一条裤子裤袋盗窃了现金800元,准备离开时被张某某发现,匆忙从窗户逃跑。
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戚某某再次来到电白区**镇**村张某某屋子,从张某某屋子窗户爬进张某某屋子里面,并看到张某某躺在大厅内椅子上休息,戚某某没有理会张某某,而是光着脚在张某某屋子大厅、房间内寻找财物但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后当场被张某某发现,戚某某匆忙从屋子里面逃跑出去。
2019年10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戚某某来到本区**镇**村陈某某屋子,从陈某某屋子旁边的小屋子爬上陈某某屋的楼顶,由楼顶楼梯门处进入到屋一楼里面,在一房间椅子后面躲藏着准备实施盗窃,后当场被陈某某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签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页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光盘CD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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