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沂水县人,现住**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戚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沂南县**镇城开御府工地,趁无人之际进入工地的临时板房内,盗窃VIVO手机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侦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戚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张晓艳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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