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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8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小区***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9时许,余某某在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小区内停车时,因停车问题与小区保安戚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戚某某用对讲机将余某某鼻梁打伤。经汉川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2.证人贾某的证言;3.户籍信息、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收条等物证书证;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监控视频;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戚某某现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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