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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戚某某酒后到滦南县倴城镇天承锦绣北区四季烧烤吃饭喝酒,因琐事与该店老板刘某甲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6月9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某与刘某甲通话时发生争执,便持菜刀下楼被妻子夺下,后又持单刃尖刀赶到滦南县天承锦绣南区北门口与刘某甲见面后再次发生口角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戚某某用刀将劝架的被害人赵某某及刘某甲扎伤,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刘某甲伤为轻微伤。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2证人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乔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拥军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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