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
被告人戚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镇**铺**组**号,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1日8时许,被害人徐某某路过被告人戚某某家院门口时,因两家以往纠纷对戚某某一家进行辱骂。戚某某听到后便与徐某某对骂,后戚某某用一桶脏水泼了徐某某,徐某某便冲进院内与戚某某进行撕扯。戚某某喊其婆婆王某上前帮忙,王某因行动不便被徐某某一把推到,戚某某便使劲将徐某某扯倒在地,并用双膝跪在其胸口,徐某某反抗时用手乱抓戚某某头发,戚某某又用双膝在徐某某胸口使劲跪了一下,并用拳头朝徐某某胸部、腹部击打数下。后徐某某被其丈夫送往医院治疗,经汉中市**医院诊断:徐某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第8、10及右侧8-9肋骨)双肺挫伤;双侧眼睑皮下淤血、右眼结膜下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胸部损伤致双侧肋骨骨折系钝性外力所致;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岗、王某、罗岗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伤情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戚某某案发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夏丽
2015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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