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务农,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住临沂市兰山区**社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戚某某于费县探沂镇郭家庄村北大路上以93000元的价格从费县探沂镇郭家庄村民王某某(另案处理)、四川人“小大个子”(真实身份未查明)处购买一名男婴喂养。被拐卖儿童于2019年3月13日被解救,现暂养于临沂市儿童福利院,取名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王某甲的证言;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艳
检察官助理 张烨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住临沂市兰山区二十里堡社区20号楼2单元201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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