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83号
被告人戚某某,绰号“****”,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赌博,于2007年3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45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1400元;因赌博,于2007年4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07年5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2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2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5年5月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4800元;因赌博,于2015年1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500元罚款,同时收缴赌资人民币300元;因赌博,于2016年2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41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戚某某伙同杨某某、陈某某(均另处)等人在平湖市**街道**酒店棋牌室内、嘉兴市南湖区**镇**村一民房内、平湖市**街道**小区一民房内,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李某某、金某某、王某甲、陆某某、华某某等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3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王某甲、张某某、金某某、陆某某、华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员陈某某、沈某某、秦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开设赌场,非法抽头获利32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伦
检察官助理:王聪璐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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