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加油站负责人,住常州市武某某**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组)。被告人戚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7月5日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戚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戚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饭店发现欠款的王某某后,遂纠集程某某(已判刑),程某某又纠集池某某和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赶至该酒店。在酒店中,程某某、池某某和张某某,采用喷辣椒水、打耳光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王某某归还欠款。
2.2017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戚某某委托程某某,指使赵某某(已判刑)等人至常州市武某某**镇**售楼处,采用油漆喷字等手段,阻碍该楼盘正常出售。同年10月30日下午,程某某受委托又指使许某某(已判刑)等人至该售楼处,采用拉横幅、扩音喇叭喊话等手段,阻碍该楼盘正常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戚某某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采用喷辣椒水、喷漆、拉横幅等手段恐吓、威胁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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