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戚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盱眙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戚某甲饮酒后驾驶苏HW****小型轿车从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淮建路出发沿金源南路、世纪大道行驶至都梁公园路段时,撞到路边行道树致车辆损坏、同车乘车人戚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戚某甲驾车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戚某甲驾驶的车辆(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戚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雷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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