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镇**社**号。2020年1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江干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9月14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戚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20时20分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37****途锐牌小型越野车客车,沿本市江干区钱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严家弄路口南口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戚某某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 帆
检察官助理 戴 勤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等证据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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