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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406

被告人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龙口市**山**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饮酒后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从龙口市**村村委行至龙口市**村**庄园迟某丁住宅处时,与由南向北迟某丙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7mg/100ml。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戚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人迟某甲、迟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迟某丙的陈述;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丛姝玉

检察官助理:刘晓菡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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