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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庄。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灵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2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4时许,被告人戚某某酒后驾驶皖L*****小型轿车行驶至灵璧县汴河路与齐眉山路交叉口(莱迪购物街)处时,因其朋友(李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报警,随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到场发现被告人戚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随即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为:15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遂将其带至灵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戚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良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灵璧县**镇**村**庄。

2.公安贰册,检察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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