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本市八公山区**新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淮南市公安机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戚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经二通道回家, 20时43分戚某某驾车经过二通道机械厂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查,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9mg/100ml。21时23分,由交警带其至新庄孜医院由专业医护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并于24小时内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经鉴定,戚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9.19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天慈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区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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