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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舟山市定海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戚某某酒后驾驶浙AK****号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解放东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解放东路与东园路交叉路口以西8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戚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2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乙醇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群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注: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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