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8********,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暂住本市姑苏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高港区**街道**村**青**组**号)。被告人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0时左右,被告人戚某某酒后驾驶苏E5****小型轿车从本市姑苏区爱河桥路出发,至姑苏区阊胥路小日晖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戚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2mg/100ml。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戚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行驶轨迹、发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佳俊
检察官助理:王一名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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