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09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现住广东省惠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戚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往平山街道黄排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新平大道二河仔桥红绿灯处时被交警机动中队查获,随后抽取戚某某血液样本送至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量检验。经检验,戚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72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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