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74********,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祁**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戚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宿州市埇桥区**镇**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泽街东100米路段处,与由南向北左转弯由袁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戚某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戚某某被送往**镇卫生院,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赶到祁县镇卫生院对其提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戚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67毫克/100毫升。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戚某某、袁昊渲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戚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6月1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6.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7.案发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戚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戚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 侠
检察官 杨永凯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祁**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5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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