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被告人戚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6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戚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0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湖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麒麟大道路口右转弯,与前方谷某某、李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谷某某、李某甲及李某甲电动车乘车人任某某受伤。经责任认定,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乙醇含量检验,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戚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谷某某、任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谷某某、任某某、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戚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2925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958号司法鉴定意见;
6.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114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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