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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时12分许,被告人戚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二环与向阳路路口时,撞向道路中心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等设施损坏。经鉴定,戚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6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道路设施损失已赔偿完毕,建议判处戚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向侠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街道**村,联系方式150********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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