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403196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同户籍所在地)。1997年3月2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戚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京N***7黑色宝马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221-1号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戚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23.51mg/100ml,超过80mg/100ml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戚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戚某某醉酒时所驾驶的机动车;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取缔录像截图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芳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