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3时26分许,被害人苏某某到新兴县**镇农村商业银行ATM机取款时,将借记卡遗留在ATM机内后离开。被告人戚某某随后在ATM机操作时,发现了苏某某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仍处于操作界面,于是,戚某某分两次操作ATM机,先后取走银行卡内人民币共10000元。被告人戚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在新兴县**镇金玛丽陶瓷厂内被新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戚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谅解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苏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材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海贤
附:
1.被告人戚某某被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及认罪认罪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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