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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镇**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31日9时,被告人戚某某驾驶桂M****3号低速自卸货车,在宜州区洛西镇三柏村下六屯村背的机耕路陡坡处倒车过程中,将正步行到该处的卢某某碰倒并碾压,造成卢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戚某某立即拨打120并积极配合抢救伤员。在等待抢救伤员过程中明知道群众已打电话报警,其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经过。案发后,被告人戚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在机耕路半坡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在倒车过程中将正在车后行走的被害人卢某某碰倒并碾压,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获书面谅解,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学昌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零散页共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各1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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