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戚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二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戚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1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人员,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5时52分许,被告人戚某某驾驶“浙A8****”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车站路路口处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且未注意观察路口内情况,与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上行走通过路口的行人被害人尤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尤某甲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戚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另查,被害人尤某甲途经事发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戚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尤某甲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戚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戚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尤某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报告等;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俊良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