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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邝某某等妨害公务罪)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商水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邝某某等四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戚某某邝某某等四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戚某某伙同邝某某赵某某常某某本市丰台区**桥固始鹅块饭店酒后滋事,并暴力妨害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郭某某吴某某龚某某及辅警唐某某受伤。经鉴定,民警郭某某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戚某某邝某某等四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益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丰台医院的诊断证明书、110接处警记录、郭某某吴某某龚某某人民警察证、六里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吴某某龚某某唐某某某某丙马某某田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某邝某某赵某某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民警出警录像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伙同邝某某赵某某常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陈慧权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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