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商水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邝某某等四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戚某某、邝某某等四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戚某某伙同邝某某、赵某某、常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桥固始鹅块饭店酒后滋事,并暴力妨害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郭某某、吴某某、龚某某及辅警唐某某受伤。经鉴定,民警郭某某、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戚某某、邝某某等四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益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丰台医院的诊断证明书、110接处警记录、郭某某、吴某某、龚某某人民警察证、六里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吴某某、龚某某、唐某某、某某丙、马某某、田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某、邝某某、赵某某、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民警出警录像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伙同邝某某、赵某某、常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陈慧权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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