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戚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矿**村**栋**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矿**村**栋**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5月26日期间,被告人戚某冒充**医院工作人员,以能为被害人邵某某、郭某某等人办理工作领取退休金为由,骗取财物用于个人挥霍。具体如下:
1. 2017年7月,被告人戚某与被害人邵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戚某以能为被害人邵某某办理**医院的工作、领取退休金为由,从邵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53000元。
2.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戚某通过邵某某认识被害人郭某某,2018年4月,被告人戚某以为被害人郭某某办理**局的社保卡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钱款共计35000元。
3. 2018年5月,被告人戚某告知被害人吕某某,已将邵某某的工作办好。后戚某以能为吕某某办理工作,但先交三年社保、办理五险一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钱款共计4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邵某某、郭某某、吕某某陈述;
3.被告人戚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丽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戚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