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831981********,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龚某甲(已判决)以向其弟弟龚某乙索债为由找到被告人战某某、孟某某(已判决)帮忙。2017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战某某伙同龚某甲、孟某某驾车至北京市大兴区**镇**店将在此购物的龚某乙强行拉拽上车,后在北京市大兴区**附近的拆迁工地及所驾驶的车内限制龚某乙人身自由,期间对龚某乙进行恐吓、殴打。经鉴定,龚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2017年12月16日9时许,龚某乙被释放,后于同年12月27日报警。
被告人战某某于2019年1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甲、孟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龚某乙、龚某甲、孟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爽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战某某现在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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