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社**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战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小区**号门路边,通过微信收款方式收取吸毒人员刘某某佳1000元人民币后,贩卖给其二小袋共计1.5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战某某和刘某某,并缴获涉案毒品。被告人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物证与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战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20年1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战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提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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