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队**号,住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至7月23日,被告人战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广场**号楼**旅店内,借帮助被害人陈某某查看支付宝转账记录之机,取得陈某某手机,五次将陈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养老金人民币1,419.22元转入其支付宝账户内。案发后,战某某已将赃款返还给陈某某,并取得谅解。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战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宾馆**房间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龙江银行客户卡对账单、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情况说明、证明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战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12月14日
附:1. 被告人战某某现在处所: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队**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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