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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5时许,被告人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龙口市龙港街道**路**东门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正在向北转弯的孙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战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战某某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2019年8月21日,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9.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被告人战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翔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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