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建一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我院于2020年5月27日决定对被告人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害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1时30分,被告人战某某驾驶辽 H****7白色雪佛兰轿车沿G2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石桥市蟠龙山水居东门处时,与一辆辽H****5大众出租车会车时双方后视镜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形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大石桥市陆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战某某血液中测出乙醇含量210mg/ 100ml,被告人战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交通事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 年 6 月 22 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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