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武警二支队**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战某某饮酒后驾驶吉GY3***号小型轿车在明仁街与民生路路口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李某某查获,民警将战某某带到医院进行采血取证。2020年6月9日,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1。被告人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