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武警二支队**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战某某饮酒后驾驶吉GY3***号小型轿车在明仁街与民生路路口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李某某查获,民警将战某某带到医院进行采血取证。2020年6月9日,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1。被告人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