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916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102户,现住地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88********,汉族,文盲,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庄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小区**楼**单元**室。2013年2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7时许,战某某与孙某某、杨某某等人在青岛市黄岛区**路***KTV一包房内唱歌期间,夏某甲与夏某乙到该包房给孙某某敬酒时,战某某与夏某甲发生口角,双方各持酒瓶欲相互打斗,被在场人员劝阻,夏某甲、夏某乙被劝离后到了***楼下院内。17时2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接到战某某的电话开车赶到***KTV战某某等人所在的包间,战某某将与夏某甲发生冲突的事告诉孔某某,在得知夏某甲等人还在***院内,战某某即与孔某某等人赶至楼下,战某某走到夏某甲所坐的别克商务车副驾驶旁边,质问坐在车内的夏某甲,双方继续发生口角,期间孔某某持一木棍敲打夏某甲所乘坐车辆的车玻璃。夏某甲等人因害怕驾车离开,行至******南门马路边停车报警,战某某给夏某乙打电话继续质问对方,在得知夏某甲等人的车停在******南门马路边后,战某某又赶到该处,上前拽开副驾驶车门用手掌扇了夏某甲几个耳光,被告人孔某某持一木棍从后赶到,为给战某某出气,孔某某上前持木棍将夏某甲所乘坐车辆的后挡风玻璃砸碎,经鉴定共计损失价值人民币3764元。
2012年4月19日晚上,被告人战某某在黄岛区**路良子足疗店内做足疗时,因对服务问题不满,将店内玻璃及隔断打碎。事后经治安调解,战某某赔偿良子足疗店损失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战某某在黄岛区*商厦三楼****照相馆,因孩子照相问题与店内人员发生争执,后将吧台上的一台打印机摔到地上,并将房门踹坏。案发后,战某某与照相馆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
2013年1月1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战某某酒后应马某某邀请至**区***路亨泰酒店与马某某、孙某某、崔某某等人一起喝酒,期间因故与孙某某发生口角,战某某持一水果刀将孙某某右胳膊扎伤,崔某某上前夺刀时被战某某持刀扎伤右手,马某某上前拉架时被战某某持刀捅伤肩膀及腰部。孙某某受伤后离开房间,战某某又追至另一房间内,持刀将孙某某颈部划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孔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伟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孔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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