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追加起诉决定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追诉〔2020〕1号
被告人战某甲、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以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96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战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96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被告人战某乙,曾用名**,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91********,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社区**区**委**家园**号楼**单元**号,现住江苏省昆山市**镇。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3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战某乙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绥滨县公安局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战某乙(**)通过百世快递邮寄的方式向战某甲贩卖3.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商议由战某甲在富锦市以每克1,10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战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战某乙500元钱,余款尚未给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百世快递邮寄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绥滨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信息详情等;2.证人证言:证人战某甲、孙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绥滨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编号:绥公网检字[HGSB/JY-2020-010];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包括绥公网检字[HGSB/JY-2020-010]存储介质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乙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96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绥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玉婷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战某乙现羁押在绥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光盘5张(包括案卷内附绥公网检字[HGSB/JY-2020-010]存储介质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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