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成都**制造有限公司、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单位成都**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32380****,公司地址: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5********,成都**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成都市龙泉区**区**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9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8日以成都**制造有限公司、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28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1月28日,被告单位成都**制造有限公司成立。2014年5月期间,成都**制造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项某某,为减少该公司税款缴纳,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一定比例价格方式,通过他人从荥经县**贸易有限公司购得品名为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金额1420021.70元,税额206327.94元。后该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税款206327.94元。

2017年5月10日,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项某某已主动退缴上述违法所得206327.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成都**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项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国家税款206327.9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单位成都**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星

2020年7月16


附:

1.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某某;

2.被告人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3.案卷4册,散页证据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页;

5.认罪认罚相关文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