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单位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491****,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道**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5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号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附**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号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彭某某、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姚某某。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4月19日,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彭某某和程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刘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以价税合计金额11%左右的价格,向梁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雅安市**贸易有限公司、广汉市**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鉴定,被告单位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共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发票金额为6352764.02元,发票税额1079969.98元,已全部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告单位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51万元。
2019年9月22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彭某某、程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彭某某、程某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彭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市**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彭某某、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被告人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琴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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