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成跃强,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益阳市资阳区**路**巷**号。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8月1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肺结核、肺气肿、肺大泡未被沅江市看守所收押,同日改监视居住;2020年5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汽车路派出所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改监视居住并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汽车路派出所执行。
冷卓,男,1983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益阳市大通湖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改监视居住;2020年5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由益阳市公安局千山红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跃强涉嫌贩卖毒品罪、冷卓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7月31日退回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先后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8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正在审查起诉的成跃强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并案进行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成跃强贩卖毒品7次共计金额为2700元,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成跃强于2019年11月份先后四次以400元、200元、400元、500元不等的价格和重量卖给冷卓甲基苯丙胺(冰毒);于2019年12月1日以400元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冷卓,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缴获毒品称重为0.66克。
被告人成跃强于2020年6月3日以400元价格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了曹某某;于2020年6月4日以400元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曹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为0.45克。
2.被告人冷卓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先后三次容留孙迪辉在自己的轿车(车牌号为湘H8****)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冷卓因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冷卓主动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和毒品来自成跃强处,民警通过冷卓的辨认,明确了贩卖毒品的成跃强的身份。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成跃强被抓获到案。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成跃强又因贩卖毒品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冷卓微信账单、冷卓与成跃强的微信聊天记录、成跃强指认放置毒品地点的照片。
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成跃强、冷卓的供述与辩解。
益公物鉴(理化)字[2019]622号检验报告、益公物鉴(理化)字[2020]250号检验报告。
提取、称重、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跃强、冷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跃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跃强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成跃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冷卓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卓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冷卓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东山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成跃强现被监视居住于益阳市资阳区**路**巷**号,被告人冷卓现被监视居住于益阳市大通湖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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