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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甲强制猥亵、侮辱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成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7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甲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2月6日,经依法批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成某甲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乡**村*组**号家中饮酒后准备关门睡觉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系其前妻母亲)正躺在大门左侧的卧室内休息,遂起淫欲,独自来到王某某卧室内,趁王某某不能反抗动弹之机,用手指掐捏、手掌揉搓王某某的阴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视频录像;5.被告人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八至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宏春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成某甲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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