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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5899号

被告人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成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闽C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瑞安市区驶往仙降街道方向。4时24分许,车辆行经322国道19KM+70M即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工业区地段,车头碰撞前方同向由吴某某驾驶的悬挂伪造的“CN87****”防盗登记号牌的二轮电动车,造成吴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2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成某甲驾车逃逸,后于2019年10月4日11时许到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认定,被告人成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交通事故医疗诊断证明书、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宋某某、成某乙、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违章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黎明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成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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