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成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93********,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街**组**号,捕前暂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小区,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华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至5月30日,被告人成华利用自己是刘某某男朋友,与刘某某熟识并知晓刘某某各种信息之机,在刘某某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冒用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在重庆百度小额贷款公司、*甲金融有限公司、*乙金融有限公司、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丙金融有限公司、*丁金融有限公司、玖富万卡平台、多米贷平台等8家贷款公司分10次共计诈骗112610元用于挥霍,至今无力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贷款信息查询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成华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刘某某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冒用刘某某身份信息,在多家网络贷款平台上实施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曦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若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