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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岳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住衡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7年6月8日被湖南省衡山县公安局东湖派出所取保候审,2018年6月7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湖南省衡山县公安局东湖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成某某得知同案人罗某某(已判决)在买地下六合彩,遂告诉罗某某自己有朋友在搞地下六合彩“坐庄”,可以到自己处报单,并向罗某某承诺,如果罗某某在自己处报单,能获得10%的提成。罗某某遂告诉宾某某等人可以到她这里报单购买地下六合彩。2013年3月至5月,宾某某等人开始找同案人罗某某购买“二拖二”、“特码”等地下六合彩,罗某某在开奖前将宾某某等人本期要买的数字和金额进行收注登记后,再将这些数字和金额通过电话报给被告人成某某。到每周二、四、六开奖时,被告人成某某以将单上报给自己的上家曾某某(未到案)“坐庄”的形式与罗某某进行现金结算,并按约定比例扣除提成款给罗某某,同时也会按中奖情况从曾姓男子处获得分红。期间,被告人成某某接受罗某某报单购买地下六合彩的金额为215000元,其中有64000元未实际支付,非法获利10000余元。

2017年6月8日,衡阳铁路公安处衡山西站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得知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成某某在衡阳市南岳区***山小区活动,遂于当日9时许赶至该小区内将被告人成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退缴了非法所得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案人罗某某的判决书、被告人成某某的户籍资料;2.证人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成某某、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明知他人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六合彩”,而参与销售“六合彩”,帮助他人进行收注登记、结算、交结投注款215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在与他人的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主动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雄

检察官助理:罗炜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联系电话为1827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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