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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58年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58010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区**单元**座,退休工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城正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成某某在网上购买5副虾笼网,到货后从9月10日开始一直到9月14日,成某某携带虾笼网到湘潭市**桥下湘江捕鱼,成某某每次都是头一天到湘江放置虾笼网第二天早上收网取鱼,捕捞地点都是在湘江湘潭**桥下游方向100米左右河西一侧的近岸水域。2020年9月14日9时许,成某某被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和渔政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抓获,收缴虾笼网5副等渔具和渔获物0.45公斤,经湘潭市农业局认定成某某使用的虾笼属于禁用渔具,其非法捕鱼的水域属于禁渔区且目前正处于禁渔区且目前正处于禁渔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盛德

检察官助理:段康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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