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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凌源市**商行店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经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30日由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沈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在沈阳注册成立,以公众在该公司办理价格分别为1280元的银卡、6400元的金卡、12800元的钻卡、19200元的白金卡及25600元的翡翠卡成为公司会员,公司对会员以陆续返本并给付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不特定人员的资金。2017年6月21日,沈阳**商贸有限公司的人员在凌源市注册成立凌源市**商行,被告人成某某受雇成为凌钢**商行的店长,并按照沈阳**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向公司投资,被告人成某某将吸收资金全部汇至沈阳**商贸有限公司。经朝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4日间,成某某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300,648.00元。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成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收款收据、企业档案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甲、蔡某某、白某乙、常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永文

2019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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